“染色馒头”案三名责任人获刑五至九年
9月26日,上海市宝山、卢湾、奉贤、闸北、金山5家法院对“染色馒头”案等6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集中宣判,依法严惩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11日,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为打开市场销路,伙同销售经理徐剑明和生产主管谢维铣,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食品添加剂违法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并销往上海市多家连锁超市,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同期,该公司还回收超市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出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经抽样检查,玉米馒头中含有“柠檬黄”成分,属于不合格产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叶维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5万元;徐剑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谢维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0年8月起,王景文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林茂霖共谋,商定由王景文指使高俊垒共同生产假冒“万艾可”、“艾力达”、“希爱力”等属于处方药的大量假药,销售给林茂霖,再由林茂霖对外实施销售。林爱菊、林茂中、董建阳、王志勇、何建卿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无销售药品资质,且明知其所销售的上述药品系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假药的情况下,仍结伙或单独在上海市及外省市从事假药的销售,被查获假冒“艾力达”、“万艾可”、“希爱力”约20万粒。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林茂霖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王景文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高俊垒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林爱菊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林茂中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董建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王志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何建卿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张进勇为谋取私利,明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钠须限量使用,仍在生鸡肉串腌制过程中过量添加亚硝酸钠并进行销售。2011年3月8日,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西街农贸市场外的摊位,许海萍将从张进勇处进购的鸡肉串销售给顾客,4名儿童食用后出现亚硝酸盐中毒症状并住院治疗。经鉴定,涉案肉串中亚硝酸钠含量为9940mg/kg,属严重超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张进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7年至2011年4月25日,杨涛从广州等地购入“田田雪牌清减润肠胶囊”(又名“瘦身の语”)等“减肥保健品”,以上海市闸北区天目中路428号103室作为经营场所,同时又在淘宝网上注册“美丽家园”等数家网店,对外进行销售。2011年3月9日,被当场查获“田田雪牌清减润肠胶囊”等八类“减肥保健品”共计51箱,4089盒,255280粒。经检验,上述“减肥保健品”中均含有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何建勇自2007年开始,从他人处购进“田田雪牌清减润肠胶囊”(又名“瘦身の语”)等品牌的“减肥保健品”后予以加价销售。2011年4月6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的工作人员在何建勇经营的上海市闸北区曲沃路157号保健品商店内查获“瘦身の语”系列“减肥保健品”数盒,并告知该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销售的“西布曲明”成分。同月25日,何建勇将一盒“瘦身の语Ⅲ”的“减肥保健品”以35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同时在店内查获一盒“瘦身の语Ⅱ”。经检验,上述“减肥保健品”中均含有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何建勇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9月以来,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霞伙同马文革、马民学,为牟取非法利益,先以上海蒙凯化工名义低价购入工业用小苏打(工业轻碱)258.33吨和小苏打40吨,后购入生产设备,先后在江苏常州、上海金山开设加工点,将上述两种小苏打以8∶1的比例混合,并在生产设备中进行烘干、粉碎,包装成品后以上海蒙凯化工名义,按照市场价销往浙江省三家公司,共计销售伪劣小苏打243吨,销售金额为44.73万元。2011年5月24日,被当场查扣食品添加剂小苏打成品3.35吨、原料27.7吨及生产设备。经鉴定,从案发现场扣押的食品添加剂小苏打成品为不合格产品。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蒙凯化工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瑞霞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文革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民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